2020年1月1日,原被告双方签订《网络推广合作框架协议》,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《几何大逃亡》的网络推广服务,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,原告为被告推广《几何大逃亡》等产品,经过双方结算,总金额共计96万余元,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开具了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。根据双方约定,被告本应最晚在2020年8月17日支付全部的网络推广服务费,但被告在2020年仅支付了2万元。经原告催要,被告在2021年3月又支付了10万元,剩余的84万余元至今未付。原告多次催要,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。
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,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及双方的合同约定提起诉讼,经过审理,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