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继承人白某与周某是夫妻,二人有三个子女,分别是长子白某1、次子白某2、女儿白某3。白某与周某在1976年离婚,离婚后白某一直住在单位分的公租房里。2000年时房改,购买了该房屋。该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地,登记在白某一人名下。2003年白某的次子白某2因病去世,留有独生子白某4,白某4是白某2的代位继承人。2011年12月,白某去世,朝阳某地的房屋一直由白某4居住使用。
2021年,白某1和白某3起诉白某4,要求继承白某名下的房屋。诉讼过程中,白某4提到白某1不是白某的亲生儿子。经法院调查,白某1是周某与他人所生,周某带着白某1与白某结婚,白某与周某离婚后,白某1与白某的关系冷淡,基本不走动,白某的丧事亦未参与。
本案的关键点在于白某1与白某是否属于“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子”关系,是否有继承权。法院认为根据案卷材料,白某1幼时主要由姥姥扶养,白某年老后未曾赡养,认为二人不是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子,白某1无继承权,北京市朝阳区某地的房屋由白某3和白某4继承。